事项类型 |
行政处罚 |
审批对象 |
法人 |
审批依据 |
《典当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、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|
承诺期限 |
20个工作日 |
审批条件 |
违反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、三、四款规定 |
申报材料 |
违法事实、取证调查报告、行政处罚决定。 |
事项受理 审核和决定 |
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
收费标准 |
不收费 |
咨询投诉电话 |
湖南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0731-85821223 湖南省商务厅纪检组监室 0731-85281201 |
流程图: |